法规与行业洞察

哈萨克斯坦《数字法典》2026:电子签名规则

自 2026 年 7 月 11 日起,哈萨克斯坦《数字法典》(第 255-VIII 号)规范电子签名:仅当四项条件全部满足时,电子数字签名才等同手写签名;私钥共用被禁止;外国签名须经可信第三方承认。

eSign.AI Regulatory & Industry Research Team9 分钟阅读

2026 年 7 月 11 日发生了什么变化

2026 年 7 月 11 日,哈萨克斯坦共和国《数字法典》(2026 年 1 月 9 日第 255-VIII 号)生效,取代了 2003 年《电子文件与电子数字签名法》。该法典是哈萨克斯坦数字环境的统一框架——涵盖电子文件、电子数字签名(EDS)、数字身份及相关事项。法典第 106 条废止了 2003 年法。任何仍引用 2003 年法的条款、模板或供应商页面均已过时。

EDS 等同手写签名——前提是满足四项条件

依《数字法典》第 49 条第 2 款,电子数字签名等同于签署人的手写签名,具有同等法律效力。第 49 条第 4 款为这一等同设定了条件:以下各项必须同时成立。 01. 公钥验真:使用公钥验证 EDS 的真实性。 02. 合法持有:签署人合法持有私钥。 03. 证书相符:按证书所载信息使用签名。 04. 签发方资质:证书由哈萨克斯坦认可的认证机构签发,或由在哈萨克斯坦可信第三方(TTP)登记的外国认证机构签发。

为何这四项条件重要

在哈萨克斯坦,法律效力并不来自于「在线签署文件」的技术能力,而取决于是否遵守法定框架。第 49 条第 4 款中只要有一项不满足,就可能损害签名的有效性与文件的法律效果。这对公司决议、向政府系统报送文件、授权行为确认,以及在本地签署的其他具法律意义的文件尤为关键。此前哈萨克斯坦只承认电子数字签名;《数字法典》保留其作为最高形式,同时仅在法律明确规定的特定制度内承认「简单电子签名」。

需经认证的 EDS 才能取得完全同等效力,当

  • 文件须与手写签名具有同等法律效力。
  • 对方、登记机关或政府系统要求合格层级的签名。
  • 签署人的证书由哈萨克斯坦认可 CA 或在可信第三方登记的外国 CA 签发。
  • 签署人合法持有私钥,且签名与证书相符。

仍需湿墨或经其他正式化的签名,涉及

  • 经公证的公司文件,如哈萨克斯坦 LLP 注册资本出资份额的转让。
  • 不动产文件,包括期限超过一年的租赁。
  • 不动产权益转让合同。
  • 须经国家登记的无形财产转让。
  • 某些人力资源文件。

旧制度 vs 数字法典

下表梳理主要变化条款,便于更新模板与清单。

2003 年法数字法典(2026)
适用法律2003 年《电子文件与电子数字签名法》第 255-VIII 号《数字法典》,2026 年 7 月 11 日生效(2003 年法由第 106 条废止)
签名效力电子数字签名等同手写签名第 49 条第 2 款:EDS 等同手写签名,但须满足第 49 条第 4 款四项条件
认证机构2003 年法下的认证中心第 11 章、第 52–60 条:认可 CA;实践走国家 CA,经 pki.gov.kz
密钥处理未明确规定第 51 条第 3 款:私钥属个人财产;禁止转让与第三方使用
外国签名按 2003 年法律框架承认第 49 条第 4 款与第 57 条:仅经可信第三方机制承认
责任—《行政违法法典》第 640 条第 5–6 款:非法转让与使用密钥的责任

一人一钥:禁止共用

第 51 条第 3 款规定,EDS 私钥属于合法持有人的财产,禁止将私钥转让他人,也禁止他人使用该密钥。第 58 条第 4 款第 3 项要求证书持有人保护私钥免遭未授权访问与使用。实践中,董事或授权签署人不得为「图方便」把 EDS 交给会计、律师或助理,即便在同一公司内。若另一位员工需要签署或报送文件,应为其单独申领 EDS 并正式确认其授权。非法转让私钥触发《行政违法法典》第 640 条第 5 款的行政责任;使用他人私钥触发第 640 条第 6 款的责任。

外国电子签名:经特殊机制承认

对国际集团而言,最具影响的是第 49 条第 4 款与第 57 条的联动。通过 DocuSign、Adobe Sign 等外国平台签署的文件,在哈萨克斯坦不获自动承认为等同手写签名。外国 EDS 仅在其证书由哈萨克斯坦认可的 CA 签发,或在哈萨克斯坦可信第三方(TTP)登记的外国 CA 签发时,才具有该效力。第 57 条规定了该机制:外国 EDS 在哈萨克斯坦 TTP 于跨境交互框架内验证其真实性时获得承认。外国 CA 与 TTP 之间交互的登记与终止规则,以及 EDS 真实性验证规则,由授权国家机关批准,自 2026 年 9 月 27 日起适用。

跨境团队的实务合规路径

把《数字法典》当作一个受控的签署流程,而非平台功能。

01

梳理文件

确定哪些文件需要等同手写签名,哪些仍须湿墨或公证。

02

确认签名层级

在需要等同手写签名时使用经认证的 EDS;确认证书签发方是哈萨克斯坦认可 CA 或已在 TTP 登记。

03

一人一钥

为每位签署或报送文件的个人单独签发 EDS,并在需要时以授权委托或内部文件确认其权限。

04

规划外国签署方路径

默认外国签名不获自动承认;在依赖外国平台前,先确认外国 CA 的 TTP 承认路径。

05

留存证据

保留证书详情、公钥验证记录,以及每位签署人据以行事的授权。

06

更新过时引用

将仍引用 2003 年法的模板、清单或供应商页面,替换为对《数字法典》的引用。

团队常问的问题

合法。电子签名受法律承认,自 2026 年 7 月 11 日起适用的《数字法典》(第 255-VIII 号)是管辖法律,并与哈萨克斯坦《民法典》一并适用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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