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哈薩克斯坦《數位法典》2026:電子簽章規則

自 2026 年 7 月 11 日起,哈薩克斯坦《數位法典》(第 255-VIII 號)規範電子簽章:僅當四項條件全部滿足時,電子數位簽章才等同手寫簽名;私鑰共用被禁止;外國簽章須經可信第三方承認。

eSign.AI Regulatory & Industry Research Team9 分鐘閱讀

2026 年 7 月 11 日發生了什麼變化

2026 年 7 月 11 日,哈薩克斯坦共和國《數位法典》(2026 年 1 月 9 日第 255-VIII 號)生效,取代了 2003 年《電子文件與電子數位簽章法》。該法典是哈薩克斯坦數位環境的統一框架——涵蓋電子文件、電子數位簽章(EDS)、數位身分及相關事項。法典第 106 條廢止了 2003 年法。任何仍引用 2003 年法的條款、範本或供應商頁面均已過時。

EDS 等同手寫簽名——前提是滿足四項條件

依《數位法典》第 49 條第 2 款,電子數位簽章等同於簽署人的手寫簽名,具有同等法律效力。第 49 條第 4 款為這一等同設定了條件:以下各項必須同時成立。 01. 公鑰驗真:使用公鑰驗證 EDS 的真實性。 02. 合法持有:簽署人合法持有私鑰。 03. 憑證相符:按憑證所載資訊使用簽章。 04. 簽發方資質:憑證由哈薩克斯坦認可的認證機構簽發,或由在哈薩克斯坦可信第三方(TTP)登記的外國認證機構簽發。

為何這四項條件重要

在哈薩克斯坦,法律效力並不來自於「線上簽署文件」的技術能力,而取決於是否遵守法定框架。第 49 條第 4 款中只要有一項不滿足,就可能損害簽章的有效性與文件的法律效果。這對公司決議、向政府系統報送文件、授權行為確認,以及在本地簽署的其他具法律意義的文件尤為關鍵。此前哈薩克斯坦只承認電子數位簽章;《數位法典》保留其作為最高形式,同時僅在法律明確規定的特定制度內承認「簡單電子簽章」。

需經認證的 EDS 才能取得完全同等效力,當

  • 文件須與手寫簽名具有同等法律效力。
  • 對方、登記機關或政府系統要求合格層級的簽章。
  • 簽署人的憑證由哈薩克斯坦認可 CA 或在可信第三方登記的外國 CA 簽發。
  • 簽署人合法持有私鑰,且簽章與憑證相符。

仍需濕墨或經其他正式化的簽名,涉及

  • 經公證的公司文件,如哈薩克斯坦 LLP 註冊資本出資份額的轉讓。
  • 不動產文件,包括期限超過一年的租賃。
  • 不動產權益轉讓合約。
  • 須經國家登記的無形財產轉讓。
  • 某些人力資源文件。

舊制度 vs 數位法典

下表梳理主要變化條款,便於更新範本與清單。

2003 年法數位法典(2026)
適用法律2003 年《電子文件與電子數位簽章法》第 255-VIII 號《數位法典》,2026 年 7 月 11 日生效(2003 年法由第 106 條廢止)
簽章效力電子數位簽章等同手寫簽名第 49 條第 2 款:EDS 等同手寫簽名,但須滿足第 49 條第 4 款四項條件
認證機構2003 年法下的認證中心第 11 章、第 52–60 條:認可 CA;實踐走國家 CA,經 pki.gov.kz
金鑰處理未明確規定第 51 條第 3 款:私鑰屬個人財產;禁止轉讓與第三方使用
外國簽章按 2003 年法律框架承認第 49 條第 4 款與第 57 條:僅經可信第三方機制承認
責任—《行政違法法典》第 640 條第 5–6 款:非法轉讓與使用金鑰的責任

一人一鑰:禁止共用

第 51 條第 3 款規定,EDS 私鑰屬於合法持有人的財產,禁止將私鑰轉讓他人,也禁止他人使用該金鑰。第 58 條第 4 款第 3 項要求憑證持有人保護私鑰免遭未授權存取與使用。實踐中,董事或授權簽署人不得為「圖方便」把 EDS 交給會計、律師或助理,即便在同一公司內。若另一位員工需要簽署或報送文件,應為其單獨申領 EDS 並正式確認其授權。非法轉讓私鑰觸發《行政違法法典》第 640 條第 5 款的行政責任;使用他人私鑰觸發第 640 條第 6 款的責任。

外國電子簽章:經特殊機制承認

對國際集團而言,最具影響的是第 49 條第 4 款與第 57 條的聯動。透過 DocuSign、Adobe Sign 等外國平台簽署的文件,在哈薩克斯坦不獲自動承認為等同手寫簽名。外國 EDS 僅在其憑證由哈薩克斯坦認可的 CA 簽發,或在哈薩克斯坦可信第三方(TTP)登記的外國 CA 簽發時,才具有該效力。第 57 條規定了該機制:外國 EDS 在哈薩克斯坦 TTP 於跨境互動框架內驗證其真實性時獲得承認。外國 CA 與 TTP 之間互動的登記與終止規則,以及 EDS 真實性驗證規則,由授權國家機關批准,自 2026 年 9 月 27 日起適用。

跨境團隊的實務合規路徑

把《數位法典》當作一個受控的簽署流程,而非平台功能。

01

梳理文件

確定哪些文件需要等同手寫簽名,哪些仍須濕墨或公證。

02

確認簽章層級

在需要等同手寫簽名時使用經認證的 EDS;確認憑證簽發方是哈薩克斯坦認可 CA 或已在 TTP 登記。

03

一人一鑰

為每位簽署或報送文件的個人單獨簽發 EDS,並在需要時以授權委託或內部文件確認其權限。

04

規劃外國簽署方路徑

預設外國簽章不獲自動承認;在依賴外國平台前,先確認外國 CA 的 TTP 承認路徑。

05

留存證據

保留憑證詳情、公鑰驗證記錄,以及每位簽署人據以行事的授權。

06

更新過時引用

將仍引用 2003 年法的範本、清單或供應商頁面,替換為對《數位法典》的引用。

團隊常問的問題

合法。電子簽章受法律承認,自 2026 年 7 月 11 日起適用的《數位法典》(第 255-VIII 號)是管轄法律,並與哈薩克斯坦《民法典》一併適用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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