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中国内地电子签名背后的法律依据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》是中国内地赋予电子签名与数据电文法律效力的基础性法律。该法于 2004 年 8 月 28 日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,自 2005 年 4 月 1 日起施行,此后经过两次修正:2015 年 4 月 24 日《关于修改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〉等六部法律的决定》第一次修正,2019 年 4 月 23 日《关于修改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〉等八部法律的决定》第二次修正。现行版本共五章三十六条。该法规范的是签名的法律效力,而非具体的软件实现:第十三条规定可靠电子签名须同时符合的四项条件,第十四条赋予其与手写签名或盖章同等的法律效力。在中国内地,这一可靠电子签名路径在技术实现上由持牌电子认证服务机构(CA)签发的数字证书所承载的数字签名来落实,因此第三章的认证规则是取得同等法律效力路径的一部分。

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
正式施行日期
两次修正,均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
现行版本结构
三十六条如何编排
该法从总则到技术规则,再到认证与法律责任,逐层展开。 第一章 总则(第一条至第三条). 立法目的、电子签名与数据电文的定义,以及适用范围规则——除被排除的文书类型外,当事人可以约定使用电子签名。 第二章 数据电文(第四条至第八条). 数据电文在何种条件下满足书面形式、原件形式与文件保存要求,以及法院审查数据电文证据真实性时应当考虑的因素。 第三章 电子签名与认证(第九条至第二十六条). 可靠电子签名须同时符合的四项条件、同等法律效力规则、签名人义务,以及电子认证服务的许可、证书内容、信息保存与跨境承认规则。 第四章 法律责任(第二十七条至第三十三条). 签名人责任、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的过错推定责任、未经许可提供认证服务的处罚,以及对工作人员和伪造行为的制裁。 第五章 附则(第三十四条至第三十六条). 电子签名人、电子签名依赖方、电子签名认证证书与电子签名制作数据等用语的含义,制定具体办法的授权,以及 2005 年 4 月 1 日的施行日期。
第十三条:可靠电子签名须同时符合的四项条件
第十三条给出唯一判定标准:电子签名同时符合下列四项条件的,视为可靠的电子签名;当事人也可以约定使用符合其约定的可靠条件的电子签名。 01 · 制作数据属于签名人专有. 电子签名制作数据用于电子签名时,应当属于电子签名人专有。多人共用的账号口令不符合这一条件。 02 · 签署时由签名人控制. 签署时电子签名制作数据应当仅由电子签名人控制。如果管理员能够以他人名义完成签署,则不满足这一条件。 03 · 签署后对签名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. 签署后对电子签名的任何改动应当能够被发现。这正是密码学签名提供的完整性属性。 04 · 签署后对内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. 签署后对数据电文内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动应当能够被发现。因此防篡改的对象是文件正文,而不只是签名值。
第十四条:可靠电子签名的效力
根据第十四条,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。第三条补全了这一规则:当事人约定使用电子签名、数据电文的文书,不得仅因为其采用电子签名、数据电文的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。第七条对证据作了同样的规定:数据电文不得仅因为其是以电子、光学、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、发送、接收或者储存的而被拒绝作为证据使用。第八条则列出审查数据电文证据真实性时应当考虑的因素——生成、储存或者传递数据电文方法的可靠性,保持内容完整性方法的可靠性,以及用以鉴别发件人方法的可靠性。
第三条:哪些文书不适用电子签名规则
第三条允许在民事活动的合同及其他文书、单证中使用电子签名,同时划出例外。2019 年修正后,例外清单收窄。 涉及人身关系的文书. 涉及婚姻、收养、继承等人身关系的文书不适用。这类事项依相应的婚姻家庭与继承程序处理,而不通过电子签名完成。 公用事业服务文书. 涉及停止供水、供热、供气等公用事业服务的文书被排除在外。 法律、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情形. 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的不适用电子文书的其他情形同样被排除。这是一个兜底条款,应当对照该项交易适用的具体行业规则逐项核查。 2019 年对不动产文书的修改. 2004 年原始文本曾将「涉及土地、房屋等不动产权益转让的」文书一并排除。2019 年修正删去了该项,因此现行第三条的例外清单中已不再列有不动产权益转让。不动产登记等行业规则仍然适用,而 2019 年之前撰写的不少解读文章、服务商页面与裁判综述仍在引用已被删除的旧表述。
合规核查用的条文对照表
团队审查中国内地电子签名流程时最需要关注的条文。
| 法律确立的规则 | 实务含义 | |
|---|---|---|
| 第三条 | 适用范围与除外文书类型 | 上线全流程电子化前,先确认文书类型不属于任一除外类别 |
| 第四条至第六条 | 数据电文在何条件下视为满足书面形式、原件形式与文件保存要求 | 保存方式应保证内容可再现、可识别,并记录发件人、收件人与发送接收时间 |
| 第七条与第八条 | 数据电文的可采性,以及审查其真实性的考虑因素 | 留存关于记录如何生成、储存、传递与签署的证据 |
| 第十三条与第十四条 | 四项可靠性条件,以及与手写签名或盖章同等的法律效力 | 签署流程的设计应使「专有」与「控制」两项可被举证 |
| 第十五条 | 签名人妥善保管签名制作数据并及时告知失密的义务 | 密钥丢失或失密必须触发告知并停止继续使用 |
| 第十六条至第十九条 | 承载可靠电子签名的认证服务、提供该服务应具备的六项条件,以及业务规则备案 | 核对实际承担身份查验与证书签发职能的认证主体是否持有许可 |
| 第十八条 | 向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,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作出决定 | 取得许可的提供者应当在互联网上公布其名称、许可证号等信息 |
| 第二十条至第二十二条 | 身份查验义务与证书应当载明的内容 | 证书应当载明提供者、持有人、序列号、有效期、签名验证数据及提供者自身的电子签名 |
| 第二十四条 | 与认证相关的信息保存期限至少为证书失效后五年 | 纠纷周期较长的文件,签署多年后仍应可追溯 |
| 第二十六条 | 经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核准后,境外签发的证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| 跨境证书需要走核准路径,而非自动等效 |
谁可以提供电子认证服务
在中国内地,第十四条认可的可靠电子签名,由承载数字证书的数字签名来落实;第三章对签发该证书的认证服务提供者设定了准入条件。 认证服务须由持牌机构提供. 第十六条规定,电子签名需要认证的,由依法设立的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(持牌 CA)提供认证服务。在中国内地,凡要主张第十四条项下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同等的法律效力,其证书应由此类持牌机构签发,因此认证环节是签署链路的一部分,而不是可选的附加项。 提供认证服务应具备的六项条件. 第十七条要求取得企业法人资格,具有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、相应的资金和经营场所、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技术和设备、国家密码管理机构同意使用密码的证明文件,以及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。 四十五日许可决定与公开名册. 第十八条要求向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,该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,予以许可的颁发电子认证许可证书,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并告知理由。取得认证资格的提供者应当在互联网上公布其名称、许可证号等信息。 证书内容与有效期内的完整性. 第二十一条、第二十二条要求证书准确无误,载明提供者名称、证书持有人名称、证书序列号、证书有效期、持有人的电子签名验证数据等,并保证证书内容在有效期内完整、准确——包括暂停或终止服务的情形,第二十三条要求提前九十日通知有关各方、提前六十日向主管部门报告。 失效后五年的信息保存. 第二十四条要求妥善保存与认证相关的信息,保存期限至少为电子签名认证证书失效后五年。对于纠纷周期较长的合同,这是应当向服务商主张的保存底线。
2026 年变了什么,没变什么
2026 年的变化位于法律之下的一层:它规范的是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如何使用商用密码。 《电子认证服务使用密码管理办法》(第 6 号令),2026 年 7 月 1 日施行. 国家密码管理局令第 6 号《电子认证服务使用密码管理办法》于 2026 年 4 月 13 日通过、2026 年 5 月 30 日公布,自 2026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,替代此前的 2009 年办法。使用商用密码提供电子认证服务的机构,应当取得电子认证服务使用密码许可。 许可申请下沉到省级. 根据 2026 年 6 月 30 日国家密码管理局公告(第 56 号),申请人可以向住所地省级密码管理部门提出许可申请。2026 年 7 月 1 日前已获得《电子认证服务使用密码许可证》的单位,应当对照办法评估自身合规情况并上报。 它没有修改《电子签名法》. 第 6 号令改变的是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的密码管理方式。它没有改写法律本身,没有改动第十三条,也没有使 2026 年 7 月前签署的合同失效。《电子签名法》依然是可靠性标准与同等效力规则的来源。 这一区分对采购的意义. 现在有两项许可回答两个不同问题:某个主体能否对外提供电子认证服务,以及该主体使用商用密码是否符合 2026 年的要求。应当索取签发证书的具体法人主体所持有的许可,而不是「合规」这类笼统说法。
业务与运营
- 确认文书类型不属于第三条的任一除外类别
- 确认签署链路使用持牌电子认证服务机构签发的证书
- 使签名人身份校验强度与文件价值及监管敞口相匹配
- 按业务所需的保存期限,使签署完成的记录与操作轨迹可随时调取
法务与合规
- 逐一写明每种签署方式下签发证书的法人主体
- 核对认证服务提供者在签署日的许可状态
- 要求提供签署时「专有」与「控制」得到维持的证据
- 如主张等效,确认在中国内地以外签发的证书已具备核准路径
把法律落到签署流程上
团队搭建或复核中国内地签署流程时,可按以下顺序推进。
对文书分类
在确定全流程电子化之前,先对照第三条以及该文书适用的行业规则进行分类。
确认认证环节
确认证书由持牌电子认证服务机构签发,并使身份核验证据与证书等级同文件价值及监管敞口相匹配。
围绕四项条件设计
把制作数据专有、签署时受控,以及签名改动与内容改动可被发现,写成明确的设计要求,而不是事后再补。
核验认证服务提供者
记录签发主体、其许可、第二十一条要求的证书内容,以及第二十四条项下的信息保存承诺。
留存完整证据包
把签署文件、证书信息、身份校验事件、同意记录、时间戳与送达记录一并留存,以便日后按第八条的因素举证。
常见问题
具有。第十四条赋予可靠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同等的法律效力;第三条禁止仅因采用电子签名形式而否定文书效力,除非该文书类型落入除外情形。效力仍取决于是否满足第十三条的四项条件,以及该文书类型是否允许采用电子形式。
在哪里核对原始依据
有三个一手来源值得直接查阅,而不是依赖转述。一是中国人大网公布的《电子签名法》现行文本,其中同时载明 2004 年通过以及 2015 年、2019 年两次修正的情况。二是国家密码管理局第 6 号令与第 56 号公告,二者共同构成 2026 年密码使用许可制度与省级申请路径。三是负责信息产业的国务院主管部门,其维护电子认证服务的许可制度并公布取得许可的机构信息。由于第三条的表述在 2019 年发生过变化,请以现行合并文本为准,不要引用 2019 年之前的表述。
这与 eSign.AI 的关系
eSign.AI 支持需要依据《电子签名法》运行的电子签名流程,覆盖签名人身份核验、证书支撑的签署、电子印章与签署证据留存。当流程延伸至中国内地时,我们将其接入中国本地的电子认证与签署链路,使本地证书与证据链得以保留,同时同一份协议可以继续供其他司法辖区的相对方使用。涉及具体文书类型的合规问题,按现行法律及其适用的行业规则回答,而不是按服务商宣传口径回答。







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