哈薩克斯坦《數位法典》2026:跨境合約電子簽章新規
2026 年 7 月 11 日,哈薩克斯坦共和國《數位法典》(2026 年 1 月 9 日第 255-VIII 號)正式生效,取代了 2003 年《電子文件與電子數位簽章法》。對涉及哈薩克斯坦的跨境合約而言,這一變化並非表面文章:法典重新界定了電子數位簽章(EDS)的有效性條件,禁止共用簽章金鑰,並明確外國電子簽章不獲自動承認。
本文基於《數位法典》文本與公開法律分析,梳理跨境簽約需要關注的實際要點。
《數位法典》取代了什麼
《數位法典》是哈薩克斯坦數位環境的統一框架——涵蓋電子文件、電子數位簽章、數位身分及相關事項。其第 106 條廢止了多數合規頁面與合約範本仍在引用的 2003 年法。任何仍引用 2003 年《電子文件與電子數位簽章法》的條款、清單或供應商文件,如今均已過時。
EDS 等同手寫簽名——但須同時滿足四項條件
依《數位法典》第 49 條第 2 款,電子數位簽章等同於簽署人的手寫簽名,具有同等法律效力。但這一等同並非自動成立。第 49 條第 4 款要求以下條件必須同時滿足:
- 使用公鑰驗證 EDS 的真實性;
- 簽署人合法持有私鑰;
- 按憑證所載資訊使用簽章;
- 憑證由在哈薩克斯坦獲得認可的認證機構,或在哈薩克斯坦可信第三方(TTP)登記的外國認證機構簽發。
只要有一項不滿足,簽章的法律效力與文件的法律效果就可能受損。這對公司決議、向政府系統報送文件、授權行為確認,以及在本地簽署的其他具法律意義的文件尤為關鍵。
誰來簽發 EDS
法典並未將簽發權保留給某一單一機構。任何滿足法定認可要求的認證機構均可簽發 EDS;第 11 章(第 52–60 條)規範認證機構、簽章憑證與 EDS 金鑰,以及憑證拒發與撤銷等事項。實踐中,企業使用的絕大多數 EDS 均透過國家認證機構經 pki.gov.kz 入口簽發。
一人一鑰:禁止共用
第 51 條第 3 款規定,EDS 私鑰屬於合法持有人的財產,禁止將私鑰轉讓他人,也禁止他人使用該金鑰。第 58 條第 4 款第 3 項進一步要求憑證持有人保護私鑰免遭未授權存取與使用。
實際後果很明確:董事或授權簽署人不得為「圖方便」把 EDS 交給會計、律師或助理。由一人名義簽署、實際卻由他人使用其金鑰完成簽署的文件,不符合法律規定。若另一位員工需要簽署或報送文件,應為其單獨申領 EDS 並正式確認其授權。
責任隨金鑰而行。非法轉讓 EDS 私鑰觸發《行政違法法典》第 640 條第 5 款的行政責任,使用他人私鑰則觸發第 640 條第 6 款的責任。轉讓者與使用者雙方均面臨風險。
外國電子簽章經特殊機制承認,而非自動承認
對國際集團而言,最具影響的是第 49 條第 4 款與第 57 條的聯動。透過 DocuSign、Adobe Sign 等外國平台簽署的文件,在哈薩克斯坦不獲自動承認為等同手寫簽名。外國 EDS 僅在其憑證由哈薩克斯坦認可的認證機構簽發,或在哈薩克斯坦可信第三方(TTP)登記的外國認證機構簽發時,才具有該效力。
第 57 條規定了該機制:外國 EDS 在哈薩克斯坦 TTP 於跨境互動框架內驗證其真實性時獲得承認。外國認證機構與 TTP 之間互動的登記與終止規則,以及 EDS 真實性驗證規則,由授權國家機關批准,自 2026 年 9 月 27 日起適用。
簡言之:在另一法域有效並不足夠。外國簽章路徑須經由 TTP。
跨境團隊的實務清單
- 確認每份文件所需的簽章層級:在哈薩克斯坦法律或對方要求等同手寫簽名時,使用經認證的 EDS。
- 切勿共用私鑰。為每位簽署或報送文件的個人單獨申領 EDS,並留存其授權文件。
- 對境外簽署方,按 TTP 路徑規劃,而非想當然認為平台的簽章會獲原樣接受。
- 更新任何仍引用 2003 年法的內部範本、清單或供應商頁面。
- 留存證據:憑證詳情、公鑰驗證記錄,以及每位簽署人據以行事的授權。
後續關注
《數位法典》正透過次級立法逐步落實。TTP 承認機制規則(第 57 條)自 2026 年 9 月 27 日起適用,認證機構的實踐仍在演進。在哈薩克斯坦經營的企業宜將法典視為一個持續演進的框架,並隨實施規則落地而複核其簽署流程。
核心要點
- 自 2026 年 7 月 11 日起,2003 年法已被《數位法典》(第 255-VIII 號)取代。
- 僅當第 49 條第 4 款四項條件全部滿足時,EDS 才等同手寫簽名。
- 私鑰不得共用;違反者依第 640 條承擔責任。
- 外國電子簽章僅經可信第三方機制獲得承認。
常見問題