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中國內地電子簽名背後的法律依據
《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》是中國內地賦予電子簽名與數據電文法律效力的基礎性法律。該法於 2004 年 8 月 28 日由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,自 2005 年 4 月 1 日起施行,其後經過兩次修正:2015 年 4 月 24 日《關於修改〈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〉等六部法律的決定》第一次修正,2019 年 4 月 23 日《關於修改〈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〉等八部法律的決定》第二次修正。現行版本共五章三十六條。該法規範的是簽名的法律效力,而非具體的軟件實現:第十三條規定可靠電子簽名須同時符合的四項條件,第十四條賦予其與手寫簽名或蓋章同等的法律效力。在中國內地,這一可靠電子簽名路徑在技術實現上由持牌電子認證服務機構(CA)簽發的數字證書所承載的數字簽名來落實,因此第三章的認證規則是取得同等法律效力路徑的一部分。

第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
正式施行日期
兩次修正,均由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
現行版本結構
三十六條如何編排
該法從總則到技術規則,再到認證與法律責任,逐層展開。 第一章 總則(第一條至第三條). 立法目的、電子簽名與數據電文的定義,以及適用範圍規則——除被排除的文書類型外,當事人可以約定使用電子簽名。 第二章 數據電文(第四條至第八條). 數據電文在何種條件下滿足書面形式、原件形式與文件保存要求,以及法院審查數據電文證據真實性時應當考慮的因素。 第三章 電子簽名與認證(第九條至第二十六條). 可靠電子簽名須同時符合的四項條件、同等法律效力規則、簽名人義務,以及電子認證服務的許可、證書內容、信息保存與跨境承認規則。 第四章 法律責任(第二十七條至第三十三條). 簽名人責任、電子認證服務提供者的過錯推定責任、未經許可提供認證服務的處罰,以及對工作人員和偽造行為的制裁。 第五章 附則(第三十四條至第三十六條). 電子簽名人、電子簽名依賴方、電子簽名認證證書與電子簽名製作數據等用語的含義,制定具體辦法的授權,以及 2005 年 4 月 1 日的施行日期。
第十三條:可靠電子簽名須同時符合的四項條件
第十三條給出唯一判定標準:電子簽名同時符合下列四項條件的,視為可靠的電子簽名;當事人也可以約定使用符合其約定的可靠條件的電子簽名。 01 · 製作數據屬於簽名人專有. 電子簽名製作數據用於電子簽名時,應當屬於電子簽名人專有。多人共用的帳號口令不符合這一條件。 02 · 簽署時由簽名人控制. 簽署時電子簽名製作數據應當僅由電子簽名人控制。如果管理員能夠以他人名義完成簽署,則不滿足這一條件。 03 · 簽署後對簽名的任何改動能夠被發現. 簽署後對電子簽名的任何改動應當能夠被發現。這正是密碼學簽名提供的完整性屬性。 04 · 簽署後對內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動能夠被發現. 簽署後對數據電文內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動應當能夠被發現。因此防篡改的對象是文件正文,而不只是簽名值。
第十四條:可靠電子簽名的效力
根據第十四條,可靠的電子簽名與手寫簽名或者蓋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。第三條補全了這一規則:當事人約定使用電子簽名、數據電文的文書,不得僅因為其採用電子簽名、數據電文的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。第七條對證據作了同樣的規定:數據電文不得僅因為其是以電子、光學、磁或者類似手段生成、發送、接收或者儲存的而被拒絕作為證據使用。第八條則列出審查數據電文證據真實性時應當考慮的因素——生成、儲存或者傳遞數據電文方法的可靠性,保持內容完整性方法的可靠性,以及用以鑑別發件人方法的可靠性。
第三條:哪些文書不適用電子簽名規則
第三條允許在民事活動的合同及其他文書、單證中使用電子簽名,同時劃出例外。2019 年修正後,例外清單收窄。 涉及人身關係的文書. 涉及婚姻、收養、繼承等人身關係的文書不適用。這類事項依相應的婚姻家庭與繼承程序處理,而不通過電子簽名完成。 公用事業服務文書. 涉及停止供水、供熱、供氣等公用事業服務的文書被排除在外。 法律、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情形. 法律、行政法規規定的不適用電子文書的其他情形同樣被排除。這是一個兜底條款,應當對照該項交易適用的具體行業規則逐項核查。 2019 年對不動產文書的修改. 2004 年原始文本曾將「涉及土地、房屋等不動產權益轉讓的」文書一併排除。2019 年修正刪去了該項,因此現行第三條的例外清單中已不再列有不動產權益轉讓。不動產登記等行業規則仍然適用,而 2019 年之前撰寫的不少解讀文章、服務商頁面與裁判綜述仍在引用已被刪除的舊表述。
合規核查用的條文對照表
團隊審查中國內地電子簽名流程時最需要關注的條文。
| 法律確立的規則 | 實務含義 | |
|---|---|---|
| 第三條 | 適用範圍與除外文書類型 | 上線全流程電子化前,先確認文書類型不屬於任一除外類別 |
| 第四條至第六條 | 數據電文在何條件下視為滿足書面形式、原件形式與文件保存要求 | 保存方式應保證內容可再現、可識別,並記錄發件人、收件人與發送接收時間 |
| 第七條與第八條 | 數據電文的可採性,以及審查其真實性的考慮因素 | 留存關於記錄如何生成、儲存、傳遞與簽署的證據 |
| 第十三條與第十四條 | 四項可靠性條件,以及與手寫簽名或蓋章同等的法律效力 | 簽署流程的設計應使「專有」與「控制」兩項可被舉證 |
| 第十五條 | 簽名人妥善保管簽名製作數據並及時告知失密的義務 | 密鑰丟失或失密必須觸發告知並停止繼續使用 |
| 第十六條至第十九條 | 承載可靠電子簽名的認證服務、提供該服務應具備的六項條件,以及業務規則備案 | 核對實際承擔身份查驗與證書簽發職能的認證主體是否持有許可 |
| 第十八條 | 向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提出申請,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四十五日內作出決定 | 取得許可的提供者應當在互聯網上公佈其名稱、許可證號等信息 |
| 第二十條至第二十二條 | 身份查驗義務與證書應當載明的內容 | 證書應當載明提供者、持有人、序列號、有效期、簽名驗證數據及提供者自身的電子簽名 |
| 第二十四條 | 與認證相關的信息保存期限至少為證書失效後五年 | 糾紛週期較長的文件,簽署多年後仍應可追溯 |
| 第二十六條 | 經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核准後,境外簽發的證書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| 跨境證書需要走核准路徑,而非自動等效 |
誰可以提供電子認證服務
在中國內地,第十四條認可的可靠電子簽名,由承載數字證書的數字簽名來落實;第三章對簽發該證書的認證服務提供者設定了准入條件。 認證服務須由持牌機構提供. 第十六條規定,電子簽名需要認證的,由依法設立的電子認證服務提供者(持牌 CA)提供認證服務。在中國內地,凡要主張第十四條項下與手寫簽名或者蓋章同等的法律效力,其證書應由此類持牌機構簽發,因此認證環節是簽署鏈路的一部分,而不是可選的附加項。 提供認證服務應具備的六項條件. 第十七條要求取得企業法人資格,具有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、相應的資金和經營場所、符合國家安全標準的技術和設備、國家密碼管理機構同意使用密碼的證明文件,以及法律、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。 四十五日許可決定與公開名冊. 第十八條要求向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提出申請,該部門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四十五日內作出許可或不予許可的決定,予以許可的頒發電子認證許可證書,不予許可的書面通知並告知理由。取得認證資格的提供者應當在互聯網上公佈其名稱、許可證號等信息。 證書內容與有效期內的完整性. 第二十一條、第二十二條要求證書準確無誤,載明提供者名稱、證書持有人名稱、證書序列號、證書有效期、持有人的電子簽名驗證數據等,並保證證書內容在有效期內完整、準確——包括暫停或終止服務的情形,第二十三條要求提前九十日通知有關各方、提前六十日向主管部門報告。 失效後五年的信息保存. 第二十四條要求妥善保存與認證相關的信息,保存期限至少為電子簽名認證證書失效後五年。對於糾紛週期較長的合同,這是應當向服務商主張的保存底線。
2026 年變了什麼,沒變什麼
2026 年的變化位於法律之下的一層:它規範的是電子認證服務提供者如何使用商用密碼。 《電子認證服務使用密碼管理辦法》(第 6 號令),2026 年 7 月 1 日施行. 國家密碼管理局令第 6 號《電子認證服務使用密碼管理辦法》於 2026 年 4 月 13 日通過、2026 年 5 月 30 日公佈,自 2026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,替代此前的 2009 年辦法。使用商用密碼提供電子認證服務的機構,應當取得電子認證服務使用密碼許可。 許可申請下沉到省級. 根據 2026 年 6 月 30 日國家密碼管理局公告(第 56 號),申請人可以向住所地省級密碼管理部門提出許可申請。2026 年 7 月 1 日前已獲得《電子認證服務使用密碼許可證》的單位,應當對照辦法評估自身合規情況並上報。 它沒有修改《電子簽名法》. 第 6 號令改變的是電子認證服務提供者的密碼管理方式。它沒有改寫法律本身,沒有改動第十三條,也沒有使 2026 年 7 月前簽署的合同失效。《電子簽名法》依然是可靠性標準與同等效力規則的來源。 這一區分對採購的意義. 現在有兩項許可回答兩個不同問題:某個主體能否對外提供電子認證服務,以及該主體使用商用密碼是否符合 2026 年的要求。應當索取簽發證書的具體法人主體所持有的許可,而不是「合規」這類籠統說法。
業務與運營
- 確認文書類型不屬於第三條的任一除外類別
- 確認簽署鏈路使用持牌電子認證服務機構簽發的證書
- 使簽名人身份校驗強度與文件價值及監管敞口相匹配
- 按業務所需的保存期限,使簽署完成的記錄與操作軌跡可隨時調取
法務與合規
- 逐一寫明每種簽署方式下簽發證書的法人主體
- 核對認證服務提供者在簽署日的許可狀態
- 要求提供簽署時「專有」與「控制」得到維持的證據
- 如主張等效,確認在中國內地以外簽發的證書已具備核准路徑
把法律落到簽署流程上
團隊搭建或複核中國內地簽署流程時,可按以下順序推進。
對文書分類
在確定全流程電子化之前,先對照第三條以及該文書適用的行業規則進行分類。
確認認證環節
確認證書由持牌電子認證服務機構簽發,並使身份核驗證據與證書等級同文件價值及監管敞口相匹配。
圍繞四項條件設計
把製作數據專有、簽署時受控,以及簽名改動與內容改動可被發現,寫成明確的設計要求,而不是事後再補。
核驗認證服務提供者
記錄簽發主體、其許可、第二十一條要求的證書內容,以及第二十四條項下的信息保存承諾。
留存完整證據包
把簽署文件、證書信息、身份校驗事件、同意記錄、時間戳與送達記錄一併留存,以便日後按第八條的因素舉證。
常見問題
具有。第十四條賦予可靠電子簽名與手寫簽名或者蓋章同等的法律效力;第三條禁止僅因採用電子簽名形式而否定文書效力,除非該文書類型落入除外情形。效力仍取決於是否滿足第十三條的四項條件,以及該文書類型是否允許採用電子形式。
在哪裡核對原始依據
有三個一手來源值得直接查閱,而不是依賴轉述。一是中國人大網公佈的《電子簽名法》現行文本,其中同時載明 2004 年通過以及 2015 年、2019 年兩次修正的情況。二是國家密碼管理局第 6 號令與第 56 號公告,二者共同構成 2026 年密碼使用許可制度與省級申請路徑。三是負責信息產業的國務院主管部門,其維護電子認證服務的許可制度並公佈取得許可的機構信息。由於第三條的表述在 2019 年發生過變化,請以現行合併文本為準,不要引用 2019 年之前的表述。
這與 eSign.AI 的關係
eSign.AI 支持需要依據《電子簽名法》運行的電子簽名流程,覆蓋簽名人身份核驗、證書支撐的簽署、電子印章與簽署證據留存。當流程延伸至中國內地時,我們將其接入中國本地的電子認證與簽署鏈路,使本地證書與證據鏈得以保留,同時同一份協議可以繼續供其他司法轄區的相對方使用。涉及具體文書類型的合規問題,按現行法律及其適用的行業規則回答,而不是按服務商宣傳口徑回答。








